蠡县戳脚翻子拳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蠡县戳脚翻子拳协会
第二条 蠡县戳脚翻子拳协会性质:
蠡县戳脚翻子拳协会在蠡县文教局倡导并组织下,戳脚翻子拳拳师、戳脚翻子拳习练者以及武术爱好者参与,自愿结成的民间武术自律性组织,其性质是:崇文尚武、推广普及、锻炼体魄。
第三条 蠡县戳脚翻子拳协会的宗旨: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挖掘整理戳脚翻子拳遗产,收集戳脚翻子拳资料。
(三)推广戳脚翻子拳的交流,壮大武术爱好者队伍。
(四)积极开展戳脚翻子拳的交流,不断提高戳脚翻子拳的技术水平。
第四条 蠡县戳脚翻子拳协会接受县文教局和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蠡县戳脚翻子拳协会地址:蠡县留史镇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蠡县戳脚翻子拳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举办全县戳脚翻子拳竞技比赛活动:
(二)邀请著名戳脚翻子拳拳师进行技术讲座和演练。
(三)邀请国内戳脚翻子拳爱好者进行技术交流和表演赛。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蠡县戳叫翻子拳协会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有理事会或理事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对协会工作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出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有关章程和规定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任期每届4年。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主持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之机构和代表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的职责是:
(一)负责会员的登记造册工作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技术讲座、竞技比赛等
(三)负责向会员传授、讲解戳脚翻子拳和武术运动
(四)组织会员交纳会费
第二十一条 历史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一)负责管理和协调理事开展工作
(二)定期召开理事会
(三)负责指定工作计划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决定任期内本协会的重要工作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提名副会长
(六)审批日常工作的费用开支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开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和代表机构志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个人会员每年交纳5元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和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专业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半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公或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代表通过后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观单位同意,并报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 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中指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机关的事业。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位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3年11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四年七月十二号